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24 16:00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东上罚2022753

当事人: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MA05W5931Q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华

202253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反映,在家乐福河东店购买趣多多奥利奥搭档食品,条形码6974825720037,生产日期20211117日,保质期12个月,在条码上标注,上海彤禄答是亿滋授权家乐福渠道商。产品外包装未标注食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SC等强制标示内容。撕开外包装内有五个小包装食品。该食品外包装属于三无食品。另外条码6974825720044.6901668933683.6974825720006也是三无食品。举报方提供了购物小票和商品照片。20225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奥利奥趣多多搭档美味礼盒“条形码6974825720037”、盒内装有5个单独包装的商品,奥利奥美套组(奥利奥十全食美)“条形码6901668933683”、盒内装有10个单独包装的商品,巧克力风味零售大礼包“条形码6974825720006”、盒内装有14个单独包装的商品。当事人货架未发现条形码为6974825720044的商品在售。上述涉案食品套装外包装标签内容含有商品名称、条形码、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其他食品相关信息,外包装为非透明、密封包装。202255日案发后,当事人下架了涉案食品套装。2022102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所)接受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材料,说明了涉案批次食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提供了进销存记录,涉案食品套装违法所得共计3170元。

经查,涉案食品套装是当事人从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外包装是上海彤禄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衢巷实业有限公司组合包装的。涉案食品套装为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涉案食品套装分别为一个销售单元,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其外包装未单独标注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涉案食品套装外包装均为非透明、密封的包装,透过外包装物不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也不易于开启识别。当事人的涉案食品套装违法所得共计3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实物照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实物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出具的组合产品明细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套装为预包装食品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产品检测报告,供货商、厂商资质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套装的进货来源;5.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涉案食品套装售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套装的违法所得情况。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套装外包装上标注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记录、产品检测报告、供货商及厂商资质,说明涉案食品套装的进货来源。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违法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7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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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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