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3 15:52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沽罚[2023]453

   当事人:时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6************


2023年8月25日,我局接委信访办转办件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每周三在河东忠仪医院,河东百草堂违法收售药品;2023年8月30日和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到被举报地点周边进行摸排和现场检查,9月6日在河东百草堂医院附近发现当事人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左右开始收售药品,当事人未建立收购、销售药品的记录;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津河东神农百草医院门口违法收售药品,共收购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25毫克/片,20片/盒)120盒,每盒14元,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0.2克/片,20片/盒)3盒,每盒11元,奥卡西平片(曲英,0.15克/片,50片/盒)4盒,每盒30元,阿立哌唑片(安律凡,5mg/片,10片/盒)51盒,每盒7元,阿戈美拉汀片(维度新,25mg/片,14片/盒)5盒,每盒33元,阿戈美拉汀片(阿美宁,25mg/片,14片/盒)8盒,每盒,30元,依洛尤单抗注射液(瑞百安,1mL:140mg/支/盒)20盒,每盒70元,利培酮片(维恩通,1mg/片,20片/盒)14盒,每盒35元,奥炙平片(再普乐,5mg/片,28片/盒)3盒,每盒72元,氢溴酸西酞普兰片(喜普妙,20mg/片,14片/盒)8盒,每盒16元,盐酸舍曲林片(左洛夏,50mg/片,14片/盒)9盒,每盒21元,胰岛素笔式数显注射器(诺和笔novopon5)1盒,每盒29元,共计5047元;上述药品当事人以每盒加价1元的价格出售,共246盒,货值金额5293元;据当事人所述,由于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上述药品有部分当事人准备自用;当事人收售的药品无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当事人收售的药品是在天津河东神农百草医院和河东忠仪医院门口向往来人员收售,当事人无法确定收售药品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没有收售药品人员的联系方式;据当事人确认销售了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25毫克/片,20片/盒)20盒,收购价格14元,每盒加价1元售出,收入3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收售药品的记录,已无法确定当事人收售其他药品的数量和金额;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持有残疾证,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证明当事人非法收售药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收售药品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4、当事人提供的残疾证,住院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书,证明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的事实。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直接送达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鉴当事人为残疾人士,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售的药品共12种,共计246盒;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2700元,总计罚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你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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