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经营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未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20 15:45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978号

当事人:李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2024年3月15日接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4〕21424号,反映淘宝店铺“朵朵家正品代购”销售的雪花秀惊喜啫喱面霜(限用日期2020年6月26日)等化妆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标准化法》等法规。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居民住房。4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未发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的违法行为。

经查,朵朵家正品代购淘宝店(ID:妖精家de朵朵),注册人为当事人李伟,2024年3月23日李伟停止经营该店铺。当事人经营期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该店铺未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记录、凭证和购进金额,无法查明购进成本,不能认定淘宝平台提供的销售金额即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店铺出售的雪花秀惊喜啫喱面霜(限用日期2020年6月26日)是当事人的朋友从韩国购进后交由当事人销售,当事人销售的雪花秀惊喜啫喱面霜已超过产品使用期限且无中文标签。该化妆品的淘宝销售页面标题写有“临期试用到期运输破损处理”,宝贝详情介绍写有“运输破损、临期、到期、样品、孤品、瑕疵品处理”等内容提示消费者。该化妆品于2016年3月8日(备案号:国妆备进字J20162397)、2023年4月7日(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1458)备案。当事人已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截至2024年3月26日,该化妆品已超过产品限用期限2年。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违法所得为3元,货值金额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4〕21424号),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购买涉案化妆品的情况;2、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现场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现场未发现涉案化妆品;3、当事人淘宝店铺商品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5、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2024〕12342号),证明该淘宝店铺店家信息、交易记录及该店铺的主体变更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4〕1-37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承认违法事实态度端正,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告知了消费者商品已过期的情况,危害后果较轻,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03元。

对当事人未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23日停止经营该店铺。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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