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东价监处罚〔2025〕296号
当事人:百意(天津)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明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3月24日,本机关同区民政局、唐家口街道对辖区内殡葬市场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殡葬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收费,只对殡葬商品骨灰盒的价格和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的三项殡仪服务收费做了公示,未对现场摆放的殡葬商品寿衣和其他殡仪服务收费做价格公示。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此案于2025年3月2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整改后的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已于3月24日前接到过属地唐家口街市场监管所对其规范经营,明码标价的提醒。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殡葬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收费仍存在殡葬商品和殡仪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的情形。本案不涉及价外加价产生的多收价款,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
4、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提供改正后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市监罚告〔2025〕606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殡葬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已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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