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诃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03 14:25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反处罚〔202580


当事人:天津市金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TD6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俊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房文彬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天津市金诃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保定点资质情况下,在户外悬挂医保定点广告牌,涉嫌虚假宣传。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1月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未取得医保定点资质的情况下,在户外悬挂带有医保定点的广告牌,构成了虚假宣传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接受调查时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交委托书1份,身份复印件2张,当事人承认诊所在未取得医保定点资质情况下悬挂了医保定点广告牌。上述材料证明代理人身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

2025年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反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良好,及时进行了整改,且诊所刚试营业,影响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应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医保定点悬挂医保定点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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