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283号
当事人:天津市吉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Q88R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凤艳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当事人在店外悬挂今晚报读者生活馆牌子,依据的是天津市白济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在当事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和天津海河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银发旅行团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协查反馈,天津海河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无权授权《今晚报》相关经营活动。建议立案进行处置。
经查,天津市吉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与天津市白济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实际经营地址在当事人处)与天津市海河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银发旅行团项目合作协议,在店门口悬挂今晚报读者生活馆牌子。经协查,当事人依据及授权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店外悬挂今晚报读者生活馆牌子,当时无法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2.第一次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
3.协助调查函,证明当事人悬挂今晚报读者生活馆牌子理由不成立,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4.第二次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事实
2025年08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河东市监罚告〔2025〕3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八条 /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八条 /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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