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彤爽饮品店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8-18 15:45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彤爽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06G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

身份证件号码:131*****************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彤爽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小餐饮许可证,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朱立恒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河东市监责改〔2025〕193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7月19日前改正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此案于2025年7月10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许可证。当事人由于疏忽,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临时过来帮忙,该名人员现已离岗,不再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许可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3.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健康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08月0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河东市监罚告〔2025〕304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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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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