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387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济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U1G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河东区济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证处购进药品,经查,发现该店存在从无证处购进药品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买速效救心丸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35.5元:安达唐购进了2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48元:立普妥购进了2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35.5元;诺和龙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55元; 捷诺维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37元; 通心络胶囊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16.5元;通脉养心丸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8.5元,共购进80盒,购进总价格为3170元。上述药品已全部售出,速效救心丸销售价格为每盒39.5元:安达唐销售价格为每盒55元:立普妥销售价格为每盒41.5元;诺和龙销售价格为每盒67元; 捷诺维销售价格为每盒42元; 通心络胶囊销售价格为每盒19.5元;通脉养心丸销售价格为每盒31.5元,销售总价格为3670元。共计货值金额为367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其主体资格身份
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无证处购进药品及销售行为的证据事实
2025年09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河东市监罚告〔2025〕4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无证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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