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
区县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及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办理类型名称 |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是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2、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储存设施和制度;3、具有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
申请材料目录 |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设备、仓储及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必要性说明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复印件)(查询相关网站); 3、质量管理情况及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学历、培训持证情况说明; 4、毒性药品管理制度、职责(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养护、销毁、监督等); 5、拟经营的毒性药品品种目录及关于进货渠道的说明。 |
实施权限表述 |
本区域内的申请由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 |
办理程序 |
接件-受理-审批-批准-办结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是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除外 |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24130210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