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主体部门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第6条、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计量与标准化科),24132107 |
受理权限 | 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主管部门的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
许可时限 |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申请条件 |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4.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5.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并符合有关要求; 6.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7.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
办理材料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制式材料及范本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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