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PP1812110730383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1日,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菜市场内边区2号天津市和平区天穆王岩牛羊肉经营部(王岩)销售的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8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向食品经营者送达了编号号为PP1812110730383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显示,由天津市和平区天穆王岩牛羊肉经营部(王岩)销售的,购进日期“2018/05/11”的“牛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克伦特罗”实测结果为“17.8μ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项目“克伦特罗”实测结果为“17.8μ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天津市和平区天穆王岩牛羊肉经营部(王岩)于2018年5月11日从北辰区天穆镇购进的牛肉,截止到2018年6月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等材料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共购进牛肉14.5公斤,货值金额870元.
当事人天津市和平区天穆王岩牛羊肉经营部(王岩)经营含有“克伦特罗”不符合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表一)》:“序号为28,名称为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为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的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建议,现将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依法审查,同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
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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