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号)
经我局对天津康德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发还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将发还药品GSP认证证书企业信息予以公布(附件)。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发还药品GSP认证证书企业有关信息(2018年第2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还日期 |
1 |
天津康德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
C-TJ16-2746 |
2018年11月23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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