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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瑞洋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津市监和罚(2020)6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28 19:27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瑞洋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天津市和平区瑞洋百货店92120101MA06CKAQ9992120101MA06CKAQ99杨瑞峰津市监和罚(2020)69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食品安全法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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