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和劝罚催〔2021〕2号
天津市和平区新丝路餐饮店:
本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处罚〔2021〕108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一盒“正罗卜臣”明胶。
共计2000元上缴财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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