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设8个基层所,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分别为: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餐饮安全监督管理所、天津市和平区价格监督检查所。
1.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受理、初审、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申请事项。对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办职责范围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简易程序案件和简单的一般性违法案件。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登记工作。依职责负责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受理产品质量投诉,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依法调解消费纠纷。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日常巡查及现场审查工作。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及异常状态管理工作。配合完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协同监管及联合惩戒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缺陷和问题产品的召回。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抽验和风险监测任务。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的经济活动。指导市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粮食(含食用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生产及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部署的各项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2.餐饮安全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餐饮服务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餐饮服务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摊贩备案证的审批、变更、注销工作。负责餐饮服务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开展餐饮服务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负责承担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承担食品安全创建活动。负责实施餐饮企业质量安全提升、名厨亮灶等活动。
3.价格监督检查所的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价格举报、投诉。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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