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规章  》 工作文件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26 1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委党〔2015〕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认真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二)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规则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建议权,确保决策公正公开。

(三)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我局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工商、质检、食药监总局党组、市市场监管委及和平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代区政府起草的涉及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的重要文件;

(三)加强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

(四)事关全局性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方案;

(五)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的制、修订和废止;

(六)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修订;

(七)工资、住房公积金调整、住房补贴发放等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实利益的事项;

(八)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

(九)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和“三公经费”预算及预、决算重大调整方案;

(十)公务员年终考核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推荐结果;

(十一)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工作计划和分配原则;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意见和措施;

(十四)街道、社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五)授予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如五一劳动奖章等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或部门特殊津贴、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人选推荐和审定;

(十六)以局党委、行政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审定;

(十七)领导班子成员提议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级以上职务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调整;

(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三)机关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命;

(四)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报告;

(二)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重大培训项目;

(三)土地、房产等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重大装备设备的采购和处置;

(五)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及市市场监管委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

(六)局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公用经费单笔支出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预算内专项经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预算外项目支出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根据决策事项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式。

第九条  召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按局党委、行政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提出决策建议。  

(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均可提出重大决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材料。

(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登记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

(三)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做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

临时动议的需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十一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以及我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按规定需进行备案、审批、报告和纪检监察审核事项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对涉及公众、民计民生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业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各业务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并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由法制部门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以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由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相关领导同志主持。决策讨论过程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四章  决策责任和规则

 

    第十八条  主要领导应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相关准备。决策承办部门应“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决策参与人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充足时间进行讨论

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应逐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并在会议纪要签署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发现有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慎重或暂缓决策。

第二十三条  明确执行对象。会议确定“三重一大事项, 应明确牵头负责人和执行部门,以利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决策回避。如有涉及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列席参与决策。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决策承办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有关人士和相关专家列席参与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决策承办部门应提前将列席人员的名单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名单应包括姓名、单位(部门)、职务(专业)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讨论应指定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应包括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应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五章  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部门应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十二  办公室根据决策事项内容,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行政财务等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报告。

三十三  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并纳入民主生活会报告事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系统、企业相对人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十七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1月11日

 

 

 

 

 

 

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       2015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