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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生活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30 16:52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生活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和平区各餐饮经营者: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切实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切实落实餐饮单位餐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村农业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天津市餐余垃圾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餐饮单位应当按要求存放餐余垃圾,应当建立餐余垃圾管理台帐,应当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应当落实餐饮单位餐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辖区餐饮经营者,一是要切实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二是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积极改进服务方式,细化规范,确保法规规定真正落地。三是要更新经营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提倡有条件的门店扩改配建餐具清洗消毒设施,逐步推广使用重复性餐具;外卖业务从“点餐即提供”向“不选不提供”服务模式转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