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何安珍无证经营食品案 | 何安珍 | 何安珍 | 津市场监管和罚【2019】16号 | 2018年11月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位于哈尔滨道与新华路交口(哈尔滨道124号)的放心早点铺用餐时未发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怀疑无照经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户正在经营早点,在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现场也无法提供,经调查, 经营早点的当事人为何安珍,当事人并未取得营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案发后曾逃避询问调查,外出一段时间,后自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转变思想,主动来配合调查,由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刚营业,且从不记账,违法所 得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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