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0〕94号 天津和平区悦晟祥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25 18:1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和平区悦晟祥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案 天津和平区悦晟祥餐饮店 92120101MA06HGE085 92120101MA06HGE085 张惠英 津市监和罚〔2020〕94号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材料一瓶“水蜜桃颗粒”;
   3.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处罚款5000元。
   共计5000元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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