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0〕222号天津市和平区开宝餐饮服务餐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10 10:15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开宝餐饮服务餐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天津市和平区开宝餐饮服务餐厅92120101MA06WJDNXT92120101MA06WJDNXT刘伟津市监和罚〔2020〕222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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