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开宝餐饮服务餐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天津市和平区开宝餐饮服务餐厅 | 92120101MA06WJDNXT | 92120101MA06WJDNXT | 刘伟 | 津市监和罚〔2020〕222号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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