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110106318140185Y | 李潇 | 津市监和罚〔2020〕181号 | 经查,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至4月份期间通过湖北顺百视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在天津广播电视台文艺频道、影视频道和科教频道发布了“倍力邦按摩椅以及每白熊果苷祛斑霜”两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倍力邦按摩椅”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上下血液通畅了,不再头晕眼花;耳鸣目眩自然就消失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广告共发布11次,广告费5500元。“每白熊果苷祛斑霜”产品实际名称是“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霜”,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是祛斑类,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0249,在广告中使用了“只要今天晚上抹进去,明早醒来就变白”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此广告共发布5次,广告费2500元。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针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2、针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12500元,上缴财政。合计处以罚款23500元,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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