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120193000023641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0〕252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至9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以及科教频道分别为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中禧互联网(北京)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布了“魔力贴”等六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魔力贴”的商品实际名称是瘦身保健贴,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以“魔力贴”或者“魔力瘦身贴”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排出湿气,让脂肪细胞恢复正常功能,脂肪就能排出去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朵哈大肚贴”商品的实际名称是“艾脐贴”,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以“朵哈大肚贴”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就连便秘、色斑也都慢慢消失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布医坊溶脂排毒丸”商品的实际名称是“排毒贴”,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以“布医坊溶脂排毒丸”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药效快速达到腹部,把腹部内外脂肪层层包裹,溶解成水分,排出体外”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胖人贴”商品的实际名称是“瘦身穴位保健贴”,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以“胖人贴”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补气血、通经络、暖脾胃,让懒惰的脂肪细胞恢复活力,分解燃烧”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瘦身博士瘦身保健贴”商品的实际名称是“瘦身保健贴”,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以“瘦身博士”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肚脐给药,灸疗输送,通达全身,晚上贴一贴,白天就排油减脂,全身上下加速瘦,还能排热毒”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刮油汤”商品的实际名称是“果疏丽人牌清畅颗粒”,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以“刮油汤”的名称向观众进行展示,使用了“这个刮油汤不会让你心慌;三高、便秘、高胆固醇”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126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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