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0〕256号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0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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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120193000023641
燕少广津市监和罚〔2020〕256号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到9月份期间为北京众酱合商贸有限公司在天津交通广播、音乐广播、相声广播、生活广播、新闻广播、文艺广播以及滨海广播发布了“茅台原浆酒和荷花酒”商业广告。经核实,“茅台原浆酒”在广告中宣传了“两箱只要798元,然后再送798元的加油卡”,“荷花酒”在广告中宣传了“两箱12瓶仅需396元,然后再送396元的话费”,但均对所赠送的商品品种未显著清晰表示,共发布223次。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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