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百泉顺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津市监和罚〔2020〕31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19 18:58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百泉顺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天津市和平区百泉顺烟酒店120101600132196120101600132196谢永军津市监和罚〔2020〕314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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