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0】262号天津市同孚药业有限公司第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03 10:5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同孚药业有限公司第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天津市同孚药业有限公司第五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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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轩






津市监和罚〔2020262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00元罚款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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