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金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天津市金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1201013006045001 | 911201013006045001 | 郭小平 | 津市监和罚〔2020〕277号 |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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