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市监和罚〔2020〕 277 号天津市金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03 15:1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金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天津市金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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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平    






津市监和罚〔2020277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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