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药化当罚〔2020〕2号天津市养天和津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0-19 14:1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养天和津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天津市养天和津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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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达      






津市监和药化当罚〔20202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







警告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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