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津门大麻花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 天津市和平区津门大麻花店 | 92120101MA06LHHCX2 | 92120101MA06LHHCX2 | 杨玉淼 | 津市监和罚〔2020〕265号 | 经查,当事人并非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且在未经“十八街麻花”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悬挂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字样牌匾,与事实不符,引人误解。该牌匾悬挂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上缴财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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