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0〕265号 天津市和平区津门大麻花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06 16:1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津门大麻花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天津市和平区津门大麻花店

92120101MA06LHHC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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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淼

津市监和罚〔2020〕265号

经查,当事人并非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且在未经“十八街麻花”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悬挂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字样牌匾,与事实不符,引人误解。该牌匾悬挂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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