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枫语食品便利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2-18 11:4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枫语食品便利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和平区枫语食品便利店

92120101MA06JB8E1F

92120101MA06JB8E1F

姜奎

津市监和罚[2020]678

经营过期食品

1、没收扣押财物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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