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佳购物(天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21号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10 10:49
<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三佳购物(天津)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三佳购物(天津)传媒有限公司91120116MA5LKWR5A
吴雪津市监和罚〔2021〕21号经查,三佳购物(天津)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艾益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一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分别采购了“康企颈部按摩仪”等五种商品,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份期间在其自有媒体天津广播电视台三佳购物频道发布电视购物商业广告进行销售。经核实,“康企颈部按摩椅”属于国家批准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实际名称是“红蓝光治疗仪”,批准文号为鄂械注准20142261955,在广告中使用了“蓝光把已经开始变成斑块或者是已经扩大的血液里面的杂质把它溶解变稀”等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康企前列腺红光治疗仪”属于国家批准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实际名称是“红光治疗仪”,批准文号为冀械注准20202090209,在广告中使用了“红光可以促进伤口的愈合和溃疡,加速受损神经的再生,消炎祛肿,可以增加白血球的吞噬作用”等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济世堂三七粉”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在广告中使用了“长期吃三七粉,身体不容易出现血栓”等涉嫌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亨博士益生菌冻干粉”产品实际名称是“益生菌冻干粉”,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吃完益生菌过后您肠道之中的垃圾毒素脂肪胆固醇它能够很好的帮助您辅助排出来”等涉嫌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亨博士刺梨蛋白粉”产品实际名称是“刺梨蛋白粉”,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它能够抗动脉硬化、降血脂、降血糖、调节机体免疫作用”等涉嫌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品广告合计12次。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五种产品共计销售了40346元,造成的危害后果甚小,并在案发后立即停播广告,减轻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