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27号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5 15:19
<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911201166847396738
燕少广津市监和罚〔2021〕127号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至3月份期间在天津新闻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和科教频道为天津市锋驰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了“王麻子膏药”等五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王麻子膏药”产品实际名称是“远红外理疗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鲁械注准20192090060,在广告中使用了“手和腿风湿病10年,活动不便,用王麻子膏药手指不疼了,腿也好了,活动方便”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广告中使用了“感谢百木通,感谢老教授,治好了我通风麻木,现在也不疼了,也不麻了,去医院检查尿酸也正常了”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维康灯”商品的实际名称是“双波峰红外辐射灯”,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辽械注准20162260142,在广告中使用了“过去的时候尿频尿急的邪乎,现在前列腺都烤过来了”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379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41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