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396738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1〕120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至3月份期间在天津新闻广播、文艺广播、相声广播、生活广播、滨海广播、小说广播、经济广播以及动听885播出了“师承有道”、“健康派”、“雨坤健康正论”、“津门老中医”、“立志中医”、“健康是福”、“长寿溯源”以及“守护生命”等八档健康养生栏目。经核实,上述八档健康栏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进行播出,播出内容中均有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涉及药品等商品出现。。。。。。在“健康是福”栏目中出现了名为“参乌健脑胶囊”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55496。在“长寿溯源”栏目中出现了名为“颐神颗粒”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171005。在“守护生命”栏目中出现了名为“清心沉香八味散”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6370。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媒体发布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但在其多档栏目中,通过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脱离了有效监管,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同时借助社会公众的信任,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使用,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从重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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