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221号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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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911201166847396738
燕少广津市监和罚〔2021〕1221号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至3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为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发布了“辅仁手腕式激光治疗仪”等三种商业广告。经核实,“辅仁手腕式激光治疗仪”商品的实际名称是“激光治疗仪”,产品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辽械注准20172240176,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戴了一段时间,胸口也不闷,手也不麻了”等广告宣传用语,此广告共发布2次,收取广告费3000元。“京乐宝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不管你是飞蚊症、白内障,还是玻璃体浑浊,甚至黄斑病变、青光眼,只要你有光源,京乐宝蓝莓素,都是最好的选择,每天含一片,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广告共发布3次,收取广告费4500元。在“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医疗广告中使用了“北京国丹白癜风医院,源根同步,由内而外,从血液治白癜风”等未经审查广告宣传用语,此广告共发布12次,收取广告费5000元。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针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6000元,合计9000元,上缴财政。
2、针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9000元,合计13500元,上缴财政。
3、针对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10000元,合计15000元,上缴财政。
合计没收广告费用12500元,处以罚款25000元,合计37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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