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海之然日(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海之然日(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120101MA0716BU0Q | 91120101MA0716BU0Q | 冯智伟 | 津市监和罚〔2021〕1081号 |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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