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086号 天津市和平区叁拾陆号院家庭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22 19:16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做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叁拾陆号院家庭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天津市和平区叁拾陆号院家庭服务部92120101MA06TH7Q4N92120101MA06TH7Q4N臧忠魁津市监和罚〔2021〕1086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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