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074号 天津悦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22 19:18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做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悦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未采取整改措施案天津悦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91120101MA06CR9K2791120101MA06CR9K27陈建津市监和罚〔2021〕1074号当事人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未采取整改措施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62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