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072号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未定期 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22 19:19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做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未定期
     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案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92120101MA06B0KW1N 92120101MA06B0KW1N 吴计划津市监和罚〔2021〕1072号当事人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警告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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