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和罚〔2021〕1233号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2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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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范例及填写说明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911201166847396738
燕少广津市监和罚〔2021〕1233号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至7月份期间在天津新闻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都市频道、体育频道以及科教频道播出了“医食住行”、“食医厨房”、“对话大医生”、“健康派”、“老有所医”以及“健康大智慧”等六档健康养生节目。经核实,上述六档健康节目均在固定时间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进行播出,播出内容中均有固定讲师及联系电话,涉及药品等商品出现。其中,在“医食住行”节目中出现了名为“补肾健脾口服液”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7414;在“食医厨房”节目中出现了出现名为“五轮升阳方”的商品,产品实际名称为“首乌补肾酒”,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5020791;在“对话大医生”节目中出现了名为“杞药消渴口服液”的商品,“杞药消渴口服液”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676;在“健康派”节目中出现了名为“参茯胶囊”和“参芎胶囊”的商品,上述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参茯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852,“参芎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851;在“老有所医”节目中出现了名为“固本延龄丸”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062;在“健康大智慧”节目中出现了名为“桂龙药膏”的商品,此商品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5022017。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媒体发布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但在其多档栏目中,通过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脱离了有效监管,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同时借助社会公众的信任,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使用,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从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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