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依富镜贸易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津市监和罚〔2021〕1531号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2-27 13:10
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做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厦门依富镜贸易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厦门依富镜贸易有限公司91350203MA32Y9R81F91350203MA32Y9R81F陈立丰津市监和罚〔2021〕1531号当事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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