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乐宾芳竹园火锅店(梁继坤)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05 13:3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天津市和平区乐宾芳竹园火锅店(梁继坤)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天津市和平区乐宾芳竹园火锅店(梁继坤) 92120101MA07619U10 梁继坤 津市监和处罚〔2023〕121-1号 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责令天津市和平区乐宾芳竹园火锅店停产停业并于2023年4月3日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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