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李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 李楠 | 李楠 | 津市监和处罚〔2024〕120号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7日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