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1 10:0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李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李楠 李楠 津市监和处罚〔2024〕120号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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