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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22 16:16

 

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环节583批次食品抽样检验的通告》(2017年第16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环节669批次食品抽样检验的通告》(2017年第17号),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红桥区忍忍超市经营的炒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7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材料后,顺序号为SC17122011099、SC1712201110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LS0617M18-1006、LS0617M18-1007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显示,由天津市红桥区忍忍超市销售、天津超润雨杰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90克/袋”规格、商标为“玉辉(及图案)” 、生产日期“2017/04/08”的“酒神花生”,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实测结果为“0.67g/100g”,标准要求为“≤0.25g/100g”,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结果为“0.014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过氧化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及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00克/袋”规格、商标为“君客(及图案)” 、生产日期“2017年05月06日”的“董佳老奶奶花生米”,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结果为“0.013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忍忍超市(张剑)于2017年5月30日从供货商天津市河北区鑫合发食品经营部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由天津超润雨杰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90克/袋”规格、商标为“玉辉(及图案)”、生产日期“2017/04/08”的“酒神花生”;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由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00克/袋”规格、商标为“君客(及图案)”、生产日期“2017年05月06日”的“董佳老奶奶花生米”,进货款共计86元;之后将上述食品摆放在其超市内销售。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生产日期为“2017/04/08”的“酒神花生”已售出14袋,售价为“3元/袋”,违法所得为14元;生产日期为“2017年05月06日”的“董佳老奶奶花生米”已全部售完,售价为“3元/袋”,违法所得为14元,2种食品违法所得共计28元,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忍忍超市(张剑)经营“过氧化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神花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董佳老奶奶花生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向其供货商索要了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天津市红桥区忍忍超市(张剑)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天津超润雨杰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90克/袋”规格、商标为“玉辉(及图案)” 、生产日期“2017/04/08”的“酒神花生”6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主动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问题食品等措施,同时,通知相关供货商及生产企业,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

 

 

                                                                                       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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