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象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红稽罚告〔2018〕52号)》,于2019年2月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局对此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本局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已不在其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704-31(集中办公区)经营,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52号)》(全文见附件),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联系人:宋韬 兰青 联系电话:022-86513967
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52号)》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52号
当事人: 天津象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2300457387D
住所: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704-3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李心
违法事实: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朝阳领御”项目进行代理销售。当事人受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朝阳领御”项目提供广告服务类工作,合作期限: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由当事人负责销控板的设计制作及管理,费用2000元。当事人设计制作了“朝阳领御”项目销控板放置于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13号增1号的售楼处内,并对销控板上房屋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标记。2018年9月10日,售楼处内的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已签订的全部认购合同共25份(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9日,2018年9月10日未签订认购合同)。为帮助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销控板上标记了77套房屋已被认购(标记了代表“已认购”的黄色圆点),销控板上的“已认购”标记数量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造成“朝阳领域”项目房屋热销的假象。上述行为满足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心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孟繁周身份证复印件;3.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贺娟的身份证复印件;4.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授权书;5.对天津市建瓴置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贺娟的询问调查笔录,认购协议及明细;6.2018年9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斯平身份证复印件;8.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莹的身份证复印件;9. 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心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与天津明大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画面设计及制作合同,销控板母版打印件,销控板管理制度复印件,对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莹的询问调查笔录,天津明大嘉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10.2018年11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销控板照片,致歉函及在售楼处内张贴该致歉函照片打印件;11.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的当事人的公示信息的截屏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承认存在销控板管理不善的问题,但不是主观上故意虚假宣传。之所以销控板多贴“已认购”标记,一是因为有部分客户虽未签署“认购协议”,但是有很大的购房意向,会给其保留一段时间房屋会,二是因为项目销售中存在抵债房及内部客户购房,也会有提前预留的房屋。当事人称“朝阳领御”项目销售平稳,未出现热销,销控板多贴“已认购”标记的问题只存在10天,未对客户造成重大误解中获利。当事人在“朝阳领御”项目中仅收取服务费7000元,且存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张贴致歉声明的情形。综上,当事人认为应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未提供有很大的购房意向客户、抵债房及内部客户购房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能如实提供合同、母版等资料,张贴致歉声明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具体缴款渠道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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