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2年“铁拳”行动食品案件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日常监管和专整治治工作紧密结合,持续高压态势打击惩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现将2022年“铁拳”行动食品案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望食品经营者严格自律,知法守法,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并引导消费者加强监督。
一、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我局接到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天津市广盛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笑眯眯”牌立爽喉糖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6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9月3日当事人天津市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从广东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1箱“笑咪咪”牌立爽喉糖,未填写进货记录。上述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9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剩余16瓶未售出,直至搁置超过保质期。2021年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津强在路边雇佣了一个制作证件的人将上述搁置超过保质期的“笑咪咪”牌立爽喉糖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1年3月11日,2021年11月24日将上述修改过生产日期的16瓶立爽喉糖(无糖)以6.7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广盛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笑咪咪”牌立爽喉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销售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0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津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红桥区达海面馆(鞠海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2022年2月16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关于网络食品监管巡查情况的通报(第三期)(津市场监管食经便函〔2022〕12号),内容显示“大海面馆(开源东里店)”使用备案证入网经营。2022年2月21日,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27日使用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入网经营服务。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达海面馆,在网上公示的名称与其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
本案货值金额为32460.14元,实际违法所得为24049.77元。另当事人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关停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积极了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49.77元;3.罚款3000元。
三、天津市哏都鲜生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以182元/公斤的价格从天津市津南区林金武水产批发部(小林子水产)购进了10.60公斤的三文鱼,并于2022年5月12日拆包用于加工三文鱼刺身(自制)进行出售。当事人购进三文鱼原料后整袋放在冷冻冰柜中冷冻,需要加工时再解冻拆封后存储在专用的冷藏柜中冷藏,当天未售出的三文鱼放在塑料容器中并覆盖保鲜膜存放在冷藏柜中。加工三文鱼原料时进行了清洗,三文鱼的专用冷藏柜的储存温度也能保持在0-2℃。但在三文鱼的专用冷藏柜中存放有员工的自带啤酒,存在混放现象。操作间的垃圾桶也存在无盖现象。2022年5月14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的三文鱼刺身(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用于存储三文鱼的专用冷藏柜存在直接入口的半成品与其他食品混放和操作间的垃圾桶无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文鱼刺身(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8元。
四、天津红桥区瀛洲山田小屋餐厅(李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1日,本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天津红桥区瀛洲山田小屋餐厅的甜虾刺身(自制)、鲷鱼刺身(自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7月7日,当事人售出涉案不合格的甜虾刺身(自制)约11份,售价38元/份,售出金额418.02元,售出涉案不合格的鲷鱼刺身(自制)18份,售价24元/份,售出金额432元,上述两种刺身拆包时间为2022年7月7日,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未经过滤的自来水分别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浸泡解冻。于2022年7月7日将拆包的两种涉案刺身全部售出给抽检人员,这两款刺身共计销售金额是850.02元。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另查明,当事人操作区的垃圾桶无盖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10.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2元;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操作区的垃圾桶无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