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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8-20 17:37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红桥市监罚告〔202545

陶修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案件刑事判决书((2022)津0106刑初144号))已生效。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但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形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本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韬、曹宇     联系电话:022-86510371   

联系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桃花堤西道7号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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