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红〔2017〕65号
各科室、监管所、稽查大队和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消费者协会“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消费者协会“诚信服务·放心消费”
创建活动方案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场监管消〔2017〕1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升全市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和消费者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一)培育推出一批“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促进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让诚信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商品和服务整体质量得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得到增强,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促进消费争议快速处理机制形成,应对处理群体性、突发性消费事件能力不断提高。
(四)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升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稳中求进原则
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在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率先启动,在其他行业逐步推广。
(二)企业自愿原则
鼓励经营者积极自愿申报,主动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三)动态管理原则
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坚持定期开展复核、不定期进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示范企业撤销企业命名。
(四)依法行政原则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侵权案件,提高消费环境的安全度。
(五)社会共治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加强社会监督,逐步构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四、示范企业申报范围、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参与。
(二)申报与初审
参评单位向区消协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由区消协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报市消协统一组织审核。
(三)审核、公示与命名
每年年底前经统一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消协组织公示认定命名工作。
(四)复核与撤销
市消协每年组织复核一次,经复核合格的示范企业,按照认定命名管理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整改到位的,予以复核通过。
五、工作重点内容
(一)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建设
围绕日用品消费、服务消费等重点领域,以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指向,市场监管委、市消协计划2017年年底前在全市选取1-2个行业率先启动。
(二)督导企业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自觉履行消费维权法定责任。
1.公开诚信服务承诺。引导企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质服务为内容,对社会公开诚信服务承诺,并将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等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完善自律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问题商品退换货、经营者首问责任、赔偿先付、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侵权赔偿等自律制度,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1.做好八个方面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天津特色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检;加强老年用品、婴幼儿用品的商品质量监管;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强化重点领域民生计量监管,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开展计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靶向消费者投诉热点,开展通讯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交通工具、服装鞋帽等消费热点商品执法检查,加大违法侵权案件查办力度,努力提高商品市场供给质量。
2.开展服务领域重点行业规范治理。以消费投诉反映集中的餐饮服务、销售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修理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不断强化服务领域监管执法;加强网络销售服务监督管理,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领域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维权措施;加大服务领域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服务消费违法侵权行为。
(四)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1.完善消费教育引导机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力、有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完善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依托投诉举报平台和市级、区级两级中心以及市市场监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所三级消费维权网络体系,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高效处理群体性、突发性消费事件,确保消费者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建立完善处罚与信用监管相结合的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约束手段,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从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安排创建活动的工作摆位,扎实有序推动“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红桥区消协成立“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和各监管所和区消协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保科。消保科负责牵头协调推动“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红桥区消协根据活动总体部署,负责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相关工作费用在消协专项活动经费中予以列支。
(三)严把创建标准。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严格执行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从严审查,真正评选出一批标准过硬、消费者满意、推动经济发展有力的标杆企业,为全市全面推动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树立典范。
(四)搞好工作协作,做到“四结合一优先”。
一是要与深入推进大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相结合。二是要与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相结合。三是要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文明诚信市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放心药店等创建工作相结合。四是要与推进消费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优先考虑将已有示范企业发展成为“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
(五)强化正向激励。对“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在其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全市统一的标志标识,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指引。增强正面宣传的效果,充分发挥“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正向激励效应。
附件:天津市“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天津市“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是指严格落实《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诚信守法意识较强,积极参与“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且成效显著,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且符合本办法所列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与、非有偿服务、社会监督及非终身制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企业申报“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应当自愿,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已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开业已满二年,经济效益良好;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第五条 申报“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需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消协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区消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消协统一组织审核。
第六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的审核标准为:
(一)积极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创建活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结合企业特点,围绕创建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公示创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区域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二)经营服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服务标准规范,落实经营者经营自律制度,严格商品质量关,提供优质服务,无经销假冒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三)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服务承诺,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和主体责任,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消费欺诈行为。使用规范合同文本,不与消费者签订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确保合同履约到位。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未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服务电话和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
第三章 公示与命名
第七条 统一审核通过的“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由市消协组织认定命名工作。
第八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认定命名前,要在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市消协要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参评示范企业,颁发“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命名的“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可通过在其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企业网站等方式,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
第四章 复核与撤销
第十二条 市消协应本着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的原则,采取社会评价、消费体察、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社会化方式,综合评价已认定的“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并作为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复核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复核合格的“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按照认定命名管理程序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整改到位的,予以复核通过。
第十四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协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审核过程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发生重大消费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四)因违法侵权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漠视消费者权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破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注销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市消协每年组织复核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加强社会监督,对属于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企业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市消协每年年底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有关表格、牌匾等式样,由市消协统一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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