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津知发保字〔2024〕1号),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 ”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中推行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意义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有必要推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告知主体
(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二)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接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三)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三、告知方式
(一)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咨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应当使用书面或口头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当事人口头解释说明。
(三)公示告知。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查阅。
四、告知内容
(一)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请求行政裁决案件材料的提交
1、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2、明确的被请求人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3、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 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 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 (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4、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 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5、专利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 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必要时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请求人应当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
(3)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6、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地 址:红桥区人民政府院内西配楼411室
联系电话:022-63015477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红桥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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