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修配站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改逾期仍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5 10:5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修配站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改逾期仍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案

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修配站

 120106000051162


刘书利

津市场监管红工处[2016] 11号

当事人于1999年11月4日已办理营业执照,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16年9月21日,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16年10月5日前到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2016年9月13日,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前到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正常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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