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金属轻工原料公司西于庄收购站涉嫌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改逾期仍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5 15:3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天津市红桥金属轻工原料公司西于庄收购站涉嫌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改逾期仍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案 天津市红桥金属轻工原料公司西于庄收购站 120106000050721 王利华 津市场监管红工处【2016】31号 未按规定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改逾期仍未改正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正常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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