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自动化仪表阀门厂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5 16:0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天津市中环自动化仪表阀门厂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天津市中环自动化仪表阀门厂

120106000012993


杨玉兰

津市场监管红工处[2017]109号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年报,同时,通过当事人等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行为,视同歇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正常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